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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0期 > 企业咨询
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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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内容

  税官:

  您好,我在对2006年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户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每年都到外省对农副食品进行加工(租用当地的闲散农民进行加工,加工费较便宜),其加工费以临时工工资的方式进行支付,并在税前进行扣除,但不计入计税工资总人数中,请问,对于这种加工费是否可以以临时工工资的方式进行发放,如果可以的话,因我们不能到实地进行考察,,企业的加工费是处于失控状态,对税收会造成损失,如果不可以的话,企业在当在招不上工人,从帐上看,该企业30%的加工费是以这种方式支付的,我们也不能不让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有无解决的办法?如果让当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加工费)是否可行,有无明文规定?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这种情况要看加工的具体形式,如果只是雇佣当地工人对产品进行简单的挑选,洗涤,分割(大块切成小快),工人只是很简单的手工劳动,那么对于这样的加工费可以是以临时工资的形式予以发放;如果加工是比较深层次的,需要涉及到复杂的机械劳动,那么应该由当地加工部门出具正式发票为准.至于后续监管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委托当地税务部门协助调查,或者到当地实际调查的方式进行解决.

2007-12-10 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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