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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45期 > 企业咨询
基本养老保险能否转移到新参保地
发布时间: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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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广东省内社保费参保人员,因工作的原因到外省就业,请问基本养老保险能否转移到新参保地?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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