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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四区合一立法搁浅
发布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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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袁丁 通讯员/穗仁宣)萝岗区“四区合一”立法面临“暂停”。昨日萝岗区有关负责人在对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汇报工作时表示,由于时机尚不成熟,该区希望市人大不要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

  高新区保税区都缺专门法律

  据介绍,所谓“四区合一”,指的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出口加工区已经实现了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四区合一”立法,即通过修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出一部适用于“四区”的统一地方法规。

  “四区合一”立法,原本一直是萝岗区积极推动的一项工作,并在今年列入地方立法的预备项目。该区有关负责人透露,由于开发区条例适用范围局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只确立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而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一直没有专门法律,支撑三区管委会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已经制约了其他三区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广州高新区正在全力申请国家级创新园区,而成功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促进和保障高新区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上位法未定阻碍立法脚步

  记者在昨日开发区法制办向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发现,萝岗已经在上月19日召开了开发区条例修订稿初稿的专家论证会,并书面提出请求市法制办将该项立法纳入2008年广州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但颇为出人意料的是,该区法制办主任沈奎的表态却与这份材料大相径庭:开发区现在希望市人大暂时不要把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计划。

  为何萝岗的态度在短短一个月内发生了这么大变化,沈奎解释了两个原因。

  其一是缺乏上位法的规范。沈奎表示,据萝岗区此前了解到的情况,国家商务部和科技部正在拟定国家级开发区条例,并且已经完成了初稿。萝岗区此前曾预测国家立法会在今年完成,广州开发区条例的修改正好在明年顺势而为。但目前国家立法何时完成尚未可知,萝岗不宜冒进。

  其二是社会上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定位、萝岗行政区和开发区的体制关系尚有争议,如果贸然启动修订,萝岗担心会引起广泛争论,可能伤及原《条例》的成果。

  对于第二个原因,有知情人士透露,现有条例授予了开发区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但部分权力下放问题上仍有争论。此前建设部整顿全国土地市场时,曾专门行文省政府,询问广州开发区土地审批权问题,萝岗担心修订条例,反而会削弱原有的权限。

(《南方日报》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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