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持美国绿卡、中国驻美国使馆核发的华侨证、中国护照雇员,可以享受哪些个税优惠?附加费用如何扣除?谢谢!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转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7号)规定,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符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人有效护照、住在国定居(合法居留资格)证及我国设在其住在国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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