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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利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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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微利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备案什么时候开始办理。谢谢!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391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表),具体报备程序和要求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执行。废止66号文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二)。

    
已按照66号文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对照69号文规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做2008年度申报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汇缴期内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第四点 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企业在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前,因按25%税率预缴而未减免的税款,可在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后的预缴期填报,但每预缴期可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以上文件可登陆本站首页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库检索查阅。
    
具体办理时间请以各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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