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143期 > 企业咨询
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0-12-10
0

问:房地产企业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应该用什么票据入账,只有拆迁补偿协议,没有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怎么确定?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的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征地补偿及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个人取得的收入采用列表签收方式的,不需到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属于单位取得的收入则可到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开票时单位除提供本办法第五点的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的拆迁公告或相关的征地补偿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据现行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建议贵司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界定。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