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税务问题,总公司设在上海,分公司在广州,性质是非独立的核算单位,请问是否需要购买发票,是否需要提供账本及报表,所得税如何处理?及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请帮忙提供!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我市纳税人取得地税税务登记证的第3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所属区主管地税局办税厅报到;同时核定应申报缴纳的税费种类和申报期限,然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以外,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因此,系统设定了对流转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经费支出)的纳税人都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此外,对个体工商户流转税、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都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也纳入了报送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并根据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依据穗地税发[2007]243号文的规定,网上申报纳税的各类业户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度报送。
四、有关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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