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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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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71日起20131231止,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所得税减按15%征收外,优惠政策还包括,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通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内;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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