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公司经营餐饮业,以前是查帐征收,重新装修开业,能改为定率征收吗?税率如何计算?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果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地税部门征管,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经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符合《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一)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丢失、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由于自身经营特点难以准确核算等。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管理漏洞;财务核算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会计报表缺乏有效可靠性。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或涉税鉴证中披露有《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
(四)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查账报告、无法表明意见查账报告、否定意见查账报告,报告披露的涉税问题影响纳税申报真实性。
(五)“长亏不倒”业户以及税负偏低业户,中介机构对其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评述为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六)其他确实符合《通知》第三条情形的。
第九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办理汇算清缴前应再次确认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已确定调整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附件4),以此为依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请参阅《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安排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242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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