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其他服务业,按收入总额进行核定,2010度应税所得率核定为10%,因经营范围增加一项 ,那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是不是会被重新核定所得税率(会不会高于10%),还是会按查账征收的? 是不是本年度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已超20%,就要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还是按查账征收?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经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符合《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一)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丢失、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由于自身经营特点难以准确核算等。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管理漏洞;财务核算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会计报表缺乏有效可靠性。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或涉税鉴证中披露有《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
(四)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查账报告、无法表明意见查账报告、否定意见查账报告,报告披露的涉税问题影响纳税申报真实性。
(五)“长亏不倒”业户以及税负偏低业户,中介机构对其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评述为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六)其他确实符合《通知》第三条情形的。
第八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按《通知》第七条规定,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空间内作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办理汇算清缴前应再次确认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已确定调整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附件4),以此为依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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