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成立一个小型软件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一些简单的软件开发服务,请问这样的公司都有什么的税费要缴纳?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第四条“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所称“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第(三)款“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4、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如不符合条件,则依法缴纳营业税。应按5%缴纳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市市区范围税率7%,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涉及)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涉及)
(四)堤围防护费,内资企业按计税收入额的0.1%缴纳,外资企业按计税收入额的0.09%缴纳。
(五)印花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技术合同”项目,税率为0.3‰,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六)按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