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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36期 > 企业咨询
共同控制资产的有关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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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A公司共同购入一栋房屋,各占产权50%,并用于出租,出租收入各占50%,请问出租收入如何开票,能由其中一个单位全额开票吗?营业税又如何计交?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据此,贵公司和A公司应以各自取得的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分别计征营业税。我市内资企业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据此,贵公司和A公司若分别取得租金收入,应分别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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