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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报建程序及实施建筑工程电子报批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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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规划局实施“三统一”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我局决定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规定在萝岗区、开发区推行建筑工程电子报批规划管理,并对原有报建程序及手续按要求予以调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报建筑工程审批时,除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将图形文件制作电子文件送审。报审和调整建筑方案、申领和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工程除外)均要求采用电子报批。电子文件在报建前递交广州市规划局自动化中心进行审核。

  二、送审电子文件格式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文件标准(试行)》的要求,将图形文件制作为光盘(非压缩文件格式)作为送审资料,建筑物分类应符合《建筑物分类标准(试行)》。报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规定,合并核发报建审核意见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在建筑工程报批前,必须先委托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办理放线手续,取得相关资料后再报我局。不进行放线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后续工程不予审批,直到其纠正为止。

  四、2007 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电子报批试行阶段,试行期间对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采用电子报批(调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状维修、装修工程和零星工程除外)。

  五、2008 年1月1日正式实施建筑工程电子报批规划管理,对报审和调整建筑方案、申领和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工程除外)均要求采用电子报批。

  六、工作时限按《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可按原规定的办事程序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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