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公司成立后,应该怎样办理社保业务,怎样办理社保登记证,哪里可以看到相关资料?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09年10月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以下为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程序: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银行签定《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所属区主管地税部门核定社保费险种—→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员工备案—→通过省网系统为员工进行增减员—→网上申报划扣社保费—→社保部门领取社保登记证。
一、我市新成立业户的社保缴费登记随地税设立登记同时办理。
我市办理地税设立登记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设立 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及增加社保缴费登记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中“一、单位纳税人(法人机构)”的指引。
上述表格可在本站首页“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表格电子版下载”中选择下载。
我市的业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各登记点办理,地址可在本站首页“纳税辅导-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受理点”中查阅。
二、我市业户在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的第3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区主管地税局办税厅报到,与此同时进行参保险种核定手续。
然后,缴费单位可使用省地税网报系统(地税部门开通网报权限)或上门进行增员和社保费申报。
注意:缴费单位办理增减员前,须先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就业中心)办理用工备案,并自行保存经劳动部门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以备核查。
三、我市社会保险的险种、费率等相关规定可在本站首页“纳税辅导-社会保险费-缴费须知-缴费指引”下载查看“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2009.10.1-2009.12.31)”的指引。
从2010年7月起,我市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调整为: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与参保人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口径一致。
如有疑问可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办理社保登记证事宜请向社保部门咨询了解,电话为(020)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