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有一套赠予的房改房,我已居住超过5年,现要出售,要缴纳哪些税费?
2.另有一套房改房,已超过20年的使用期,现要出售,请问双方各负担哪些税费?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转让方需承担的税费:一、现时广州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文件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二、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此外还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
三、个人转让房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从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依据《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规定: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依据穗地税发[2005]317号文件的规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自用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为(1)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2)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3)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4)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是以纳税人在房屋转让时,在广东省范围内仅有一套生活用房,其中房屋数量的计算以房管部门登记发放的房产证为准。
四、根据《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8]133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受让方需承担的税费: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应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按件贴花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