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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房产及过户如何征税
发布时间: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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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杭州某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几年前总公司拨款以广州分公司名义购房产一套,现分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该物业准备无偿转回给总公司,请问该转让过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还有其他税费吗?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转让房产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均为5%。
       
细则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现时我省确定营业税核定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此外还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五、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税率为0.5‰,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六、堤围防护费,内资企业按计税收入额的0.1%缴纳,外资企业按计税收入额的0.09%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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