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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城条例》获区常务会原则通过,将申请广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立项 知识城立法迈出坚实一步
发布时间:2010-10-15
知识城项目立法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10月12日,广州市委常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萝岗区委书记凌伟宪主持召开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2010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下称《知识城条例》)。本月内该条例将以管委会的名义上报广州市法制办,申请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正式项目的立项。
《知识城条例》是2010年度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预备立法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进度安排,区法制办已完成该条例初稿的起草及其他相关工作。
凌伟宪指出,《知识城条例》的制定对知识城开发建设至关重要。广州开发区自身经验来看,26年的发展,得益于在制度上有《广州开发区条例》这一基本大法。该条例若能正式出台,将为知识城未来发展奠定基石。他同时要求区各部门行动起来,做好与省、市有关部门的对口沟通协调,最终制定出台一部真正符合知识城发展需要的条例。
区政策研究室(区法制办)主任沈奎介绍,《知识城条例》起草,主要遵循法制统一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经验总结与发展前瞻相结合、政策延续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三大原则。为此,他们除先后两次进行区内意见征求,还到天津、北京进行立法调研,学习天津生态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立法经验,经过十几稿的反复修改,形成了《知识城条例(初稿)》。
《知识城条例》共8章38条,对知识城发展定位和目标、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促进产业发展的创新措施、走开放型发展道路、知识城的规划方向和土地集约利用、政府职责等事关知识城发展大计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本次常务会还通过《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常年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办法》,使区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有“法”可依。该办法对聘用程序、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格、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将使区政府部门及区属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行为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本次常务会还审议了其他事项。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萝岗区副区长、区党政办公室主任、区武装部主官出席会议,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委员、萝岗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各一名副职领导、管委会总经济师、区政府党组成员、管委会副总经济和副总规划师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