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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产办理自营是否需办理房产税和使用税完税证明
发布时间: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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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将自有住房办理自营日用百货(建筑面积58平方,实用面积约48平方),到街道咨询办理临时场地使用证明时要求提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完税证,现请问如何办理及税款如何计算?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产,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耗损价值后的余额。广州市依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减除的比例规定为30%

从值计征房产税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具体计算公式: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具体的计算方法请参见本站首页--纳税辅导-房产税栏目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栏目的指引。

若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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