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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33期 > 企业咨询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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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使用税用于生产或商业用途可否每平方减免1元或退部分税?谢谢!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具体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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