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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33期 > 政策速递
关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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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6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961日起,至国务院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之前,暂停受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可向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企业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不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国务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颁布后,再向社会公告是否需要依法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向何机关申请。由此对各位申请人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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