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国有土地,承租方建房租赁30年,产权证为土地所有权方,房产为集体所有,租赁期满后房产归无偿归还土地所有权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缴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66号)的规定:(1)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
(2)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具体的计算方法请参见本站首页--纳税辅导-房产税栏目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栏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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