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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购房、卖方退税办理规定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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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购房、卖房抵扣税款需要办理什么程序、提交什么材料?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029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办退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A、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122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孰优确定:
  a.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
  b..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c.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B、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
  注:购买、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本退税政策。
  二、办理地点:
  纳税人税款如是在代征单位代征的,应到相应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主管地税局办理退税手续。另外请将问题表述清楚(转让的房产位于哪个区),以便我站进行指引,或拔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三、个人申请办理退税提供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原件;
  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业主的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退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5、新购住房的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并得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确认)或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已提交银行办理房屋按揭的,必须由银行或开发商在复印件封面及骑缝位置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6、如出售或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属夫妻共有的,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相关表格请在经办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厅索取。
  四、退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个人(包括夫妻两人,下同)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3、对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4、对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5、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2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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