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从事动画片制作的,需请日本公司(没在我国境内设机构)为我司的动画片写剧本,劳务编写动画片的剧本,劳务发生地在境外,请问我司需为此境外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93]国税发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境内公司使用日本公司的剧本,对日本公司需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进行缴纳营业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所述情况,建议提供具体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