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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31期 > 企业咨询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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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雇员社会保险应该如何办理?如果按照公司办理程序要取得组织代码的要求来说,现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应该如何办理雇工的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应该如何取得维权?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09
10月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以下为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程序: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银行签定《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所属区主管地税部门核定社保费险种—→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员工备案—→通过省网系统为员工进行增减员—→网上申报划扣社保费—→社保部门领取社保登记证。

我市新成立业户的社保缴费登记随地税设立登记同时办理。

个体工商户地税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但申请国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提供);

4.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籍人士为其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其往来大陆通行证);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问题所属情况,如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设立登记则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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