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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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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从20109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和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调整为200/人·年。

各级财政对政府资助金的分担办法,仍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按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85%的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不含大中专学生)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人·月。
  2、老年居民及非从业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6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人·月。

(四)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五)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标准调整为:60/人·年。

确因大中专学生病情需要造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超支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六)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调整为: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学校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条件难以采取建立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方式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居民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保险方式执行。

本通知自20107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区社保中心

                                                                        2010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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