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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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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办房产证至公司名下的、本公司开发项目的其中部分几套房,房地产交易所不能代征,到地税局申报,对于如何报土地增值税说法不一,请问专家该情况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需要填写什么表单?

答:您好!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26号)的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所以对该问题单中提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转让自建及房产证已转入公司名下的几套房产应界定为旧房,而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销售处理。

根据《关于委托代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0095]94)明确的代征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旧房不属于代征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该几套房产并取得收入后,按照规定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转让该几套房产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可按照《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235号)中的规定执行。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转让房屋的计税收入为房屋的成交价。成交价申报不实的,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准的评估成交价作为计税收入。

转让房屋的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按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出的房屋价、与转让房屋有关的税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费用。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的,不得扣除这部分金额。转让的房屋,卖方持有期未满五年,房屋属自建的,可以其地价款和建安成本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属购入的,可以其上次购入时支付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另外进行扣除项目金额的评估。

与转让房屋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交易时进行评估的费用也可以扣除。

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省政府和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规定收取的费用。

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应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SB016),具体申报操作请按主管区地税局的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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