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
为加强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及劳务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的信用建设与管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劳务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就业环境,推动我区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即日起对我区劳务派遣用工开展备案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我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公司,以及区内使用劳务工的企事业单位。
二、备案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单位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等合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注册文件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工情况统计表(附件1)
3、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动工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5、劳务工参保社保核定单
(二)使用劳务工单位(用工单位)
1、企业营业执照等注册文件
2、用工单位劳务工情况统计表(附件2)
3、劳务派遣协议
三、备案管理
(一)备案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向我区企业派遣劳务工,派遣行为发生后7日内,将上述材料报备。
用工单位使用或新增劳务用工,于劳务工到岗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材料报备。
(二)备案要求
1、所报备材料必须真实、完备,不得虚报、瞒报或漏报。
2、备案所有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件1、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备案地点
备案材料报送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开创大道水西路12号凯达楼A203)。
四、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一)用工单位有义务对其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 督促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未达到法定资质从事劳务派遣,一经查实,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
用工单位接纳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或接纳未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一经查实,该部分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为与用工单位建立,由用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不得有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双方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三)未按时备案或虚报、瞒报劳务派遣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保障年审不予通过,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不得参评区、市、省以及国家级别的评优评先活动,并在区主要媒体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工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降为B级以下,当年不得参评和谐企业,对其未备案的劳务工,不予办理特殊工时与未成年工审批工作。
(四)因劳务派遣违反法律规定,引发大规模群体性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劳务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下实施,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工情况统计表 20100810095154_390.xls
2、用工单位劳务工情况统计表 20100810095149_187.xls
(联系人:戴海波,联系电话:82111770)
社区局(就业科)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