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广州市很多外资公司,其外籍员工(含香港员工)在国内工作,工资及薪水均是在国外关联的公司代发,一般是在关联的香港公司代发较多,因此如下的问题: 一、外籍员工(含香港员工)在国内工作,其属于国外的关联公司派遣,其在国外与其派遣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资是由国外的香港公司代发出,然后再由国外的关联公司收回国内公司的工资款项,此种工资如何在国内缴税,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或是劳务来缴交?所缴纳的税款,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二、外籍员工(含香港员工)在国内工作,是与在国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可能在国外(香港)代发,亦有可能在国内发,其个人所得税是如何缴交?是否可享受外籍员工个税减免? 三、国家是否有规定外籍员工个税正确的做法有哪些,请列明? 以上请帮助说明,如有规定,请列明,谢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3)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二、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判断纳税义务,具体计税方法应按照《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请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税法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详细税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