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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堤围外的河滩地所建的港口码头征免土地使用税事宜
发布时间:2010-07-30
我司的港口码头建在防洪堤围外与江河之间的河滩地上(发大洪水时码头会全部淹没)。根据防洪的有关规定:防洪堤从两侧(内外)坡脚算起,两侧须保留30—50米的土地作为防洪区域。在实际工作中,我司由于和水利部门的关系协调得好,而且征得水利部门同意该防洪区域作港口码头临时使用。 请问:一、我司建在防洪堤围外侧的港口码头的河滩地(发大洪水时码头会全部淹没)是否可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23号)。文中“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与港口码头或者港口企业的码头用地是否所指一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的规定,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问题中的河滩地是否属于上述免税范围,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界定。
二、《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题所述情况请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