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已办理国税的注销,在地税注销过程中,主管地税部门因为我没有办理04-06年的亏损备案而不同意我司弥补这三年的亏损,请问依据是什么?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除按277号文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外,还应报送《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
据此,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消亏损确认和弥补的审批手续,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需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备案: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2、《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3、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具体办理指引,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
该文件可在本站首页“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库”输入名称进行检索查阅。
您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弥补亏损的操作,所述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