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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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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项目金额的,即不能提供上手发票,也没有出具旧房重置成新评估报告,须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按核定征收?如果是的话,税率该如何计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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