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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24期 > 企业咨询
关于专利权转让和投资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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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现A公司购买了一个专利权(防伪专利),并打算将该专利投资到B公司: 1.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那么A公司是否不征营业税? 2.A公司将该专利转让给B公司,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从事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A公司是否可以免交营业税?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若A公司的情况属于上述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界定。

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9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可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证、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如有疑问,可拔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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