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总公司是在佛山顺德,在广州设立一个办事处(分公司)。我公司是做软件开发、销售的。开发票及销售、发放工资一系列的经营活动都在顺德的,广州那边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等都是零申报的。 1、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公司变为一般纳税人。那我想问,广州分公司要变更吗?国地税分别要如何处理呢?还有,广州分公司是没有营业收入的,开票也没有的。那报税还是零申报吗? 2、从6月份开始,广州分公司的某些同事在广州那边买社保,由于广州的社保是直接在地税局扣款的,那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如何申报呢?因为广州的工资一直都在顺德这边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也是零的。但现在有了社保,那应该处理呢?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按之前的做法还是按社保的人数呢?工资是否写“0”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社保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据此,若广州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则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广州分公司没有取得营业收入,按照实际情形进行零申报即可。
二、从2010年7月起,我市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调整为:
(一)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
(二)广州市级统筹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单位、省属在市参加失业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如在2009年10月-2010年6月期间曾办理增减员、缴费工资等申报的,且7月份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情况无变化的,7月份可不申报。其上月参保情况和应缴数额将作为七月份的应缴数额。
如在2009年10月-2010年6月期间未办理增减员、缴费工资等申报的,不论7月份有无变化,都应到所属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对未及时申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暂按其2010年6月份应缴费基数110%确定七月份当月应缴费额。
(三)申报时间:2010年7月1-15日。申报手续按照现行办法进行。
(四)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执行。
因此,您企业七月份社保申报基数以该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来确定
如有疑问可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