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2000年在广州自购商铺210万,现想卖出,售180万,想请问税金是怎样计算的,大概要交多少钱?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转让商铺在地税方面涉及以下相关税费:
(一)营业税
转让购置的写字楼,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依据财税[2003]16号文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根据穗地税发[2003]141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如果未能提供购置房产时的发票,则房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写字楼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有如下两种:
据实征收。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对转让房产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核定征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凡个人转让房产过程中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3.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4.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5.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实行核定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个人转让非住房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7.5%。
(四)土地增值稅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额=转让房产收入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评估后确定的房产成本价-转让房产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具体规定和税率可在本站首页“税种介绍-土地增值税”中查阅。
(五)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0.5‰,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