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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发布时间: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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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某房地产企业2010331把所有的商品房都卖完了,按规定达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了,按税法规定应在达到清算条件的三个月内向税局办理清算手续,那么,请问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准日是写331,还是也可以630为清算基准日(即往后推三个月。) 2、若在331日后,该单位还有不少费用和工程(如绿化、公共配套设施还未完,有些装修工程)要发生,那么清算之后发生这些费用在法理上来说,是否可以扣除,请问在实际操作中怎么处理这土地清算后发生的成本费用问题?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请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进行清算时间的判定,如有疑问,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及扣除的情况复杂,后期发生的费用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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