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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21期 > 企业咨询
汽车租赁合同如何缴税并开发票?
发布时间: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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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要租用员工的私人汽车公用,签了汽车租赁合同后要带什么资料,去哪个税局交税并开发票呢?要出租人亲自去办吗?如果能代理,要出示证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我市个人出租汽车取得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租金收入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印花税(租金收入1‰)和个人所得税。如为外籍个人则不涉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应由财产出租人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得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次取得多个月租金收入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按月分别减除费用。
      
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穗地税发[1999]590号文规定:应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如出现维修费用开支的,还准予扣除能够 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项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最后再扣除法定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市个人提供租车劳务取得收入,可自行向居住地所属区主管地税局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提供资料和要求请详见本站首页纳税辅导-发票及涉税凭证管理-发票业务-代开发票管理的指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可到主管地税局办税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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