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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自主创业,在税务方面有那些优惠的政策
发布时间: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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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失业人员如果自己想自主创业,想了解下在税务方面有那些的优惠政策?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35号)有关规定:

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相关政策规定: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10号明确,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执行至20101231。)  

相关政策规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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