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119期 > 企业咨询
有关土地开发时政府赔偿金额的营业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6-10
0

A公司在某地负责政府地块的开发,并与政府签订了的土地开发协议,A公司对土地前期开发投入了部分资金,但签订开发协议后,政府却决定将地块的开发权收回,由B公司进行开发,政府负违约责任,同意对A公司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大于A公司的前期投资,请问,A公司是否涉及营业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请将问题表述清楚(具体土地所在地是哪里?),以便我站作出指引,如属国税监制的发票,可拨打(020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41号)及《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关于赔偿金收入征税问题。如纳税人当期没有发生营业额,其取得的赔偿金按原约定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和没收的定金收入比照本规定执行。
  另外,如属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
  营业税问题请详见《转发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56)的规定,以上文件可登陆本站首页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库进行检索查阅。
  问题所述情况需具体了解,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部门进行涉税界定。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