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财务如何操作,是否需要缴交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是否需要开发票给拆迁公司?如何开具?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营业税: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9号)规定: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合作开发房产等形式的房地产交易的应税行为。
2、土地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27号)的规定,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4、企业所得税: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可在本站首页“税收政策法规库”的标题栏输入文件名称检索查阅。
5、发票:依据穗地税发[1997]86号、穗地税发[2005]331号和国税发[2006]17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区分对象、情况分别处理。征地单位以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单位,除涉及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则为纳税人发生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穗地税发〔2005〕276号)中“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相关规定为用票依据,不开具地税发票。如属于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可由收款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以上是有关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建议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机关作进一步的征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