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公司,拟在广州设立广州分公司,我公司属于一家工程咨询公司,主营业务是项目管理,勘测设计,试验检测等,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增值税。请问我们能否在广州设立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用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公司(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说明的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总公司委托,联系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因为我公司很多业务都涉及到资质问题,分公司没有资质,所以不能进行投标。分公司不进行具体的经营业务,不用再当地购买发票。如有业务都是由总公司做。是否需在广州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点“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的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能否在我市设立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问题不属于我市地税部门核准的范围。但如果纳税人属于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的情况,则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请详见“转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6号)、《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14号)、《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297号)有关规定。上述文件可在本站“税收政策法规库”的标题栏输入文件名称检索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