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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16期 > 企业咨询
关于房产转让缴纳税金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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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个人十几年前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取得购房发票; 2.个人将购得的房产过户到某公司; 3.某公司再销售给第三方。问题: 1.请问该公司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金? 2.个人将购得的房产过户到某公司,某公司是否可以向个人索取具有法律效率的票据,作为向第三方转让房产后缴纳营业税时的扣减房产原值的依据。 3. (上次提问中的回复)依据财税[2003]16号文有关规定,如果该公司转让从个人购置取得的房产,能提供购置房产时的发票,则该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其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针对以上回复,还有疑问:(1)能够提供购置房产时的发票是指哪一环节产生的发票?是指个人购房时取得房产公司开具的发票?还是指个人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后开具的发票?(个人是否可以出具合法发票给公司?——即提问2)?(2)如果该公司取得了个人手中房产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是否就可以抵扣房产原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还是该公司需要取得个人另外开具给该公司的发票才能作为抵扣房产原值的凭证?或者两种票据都可以抵扣房产原值?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一般企业转让房产,涉及地税方面的税费:
  (一)、营业税:转让购置的房产,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根据穗地税发[2003]141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市市区范围税率7%,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涉及)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涉及)
  (四)、堤围防护费,内资企业按计税收入额的0.13%缴纳,外资企业按计税收入额的0.09%缴纳。
  (五)、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增值额,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额=转让房产收入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评估后确定的房产成本价-转让房产时允许扣除的税费税率请在本站办税服务-税收常识-税率查询中查阅。
  (六)、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税率为0.5‰,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七)、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征管)。
 

  问题所述的个人不是将房产销售给公司,则公司不可以直接以个人的购房发票做为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合法有效凭证,对于文件中所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开具抬头为公司的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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