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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15期 > 企业咨询
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中的销售旧房界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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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广州市一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开发项目于1991年立项,且于1996年前后完成了约90%的销售。后因规划等多方原因,有1-4层部分商铺无法办证出售,在此期间,我公司将该部分商铺先行用于出租至今,租赁时间已超过10年,租赁收入计缴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其开发成本计提了相应的折旧。 近期,该部分商铺实现了销售并完成了房产交易手续,我公司拟申报土地增值税。问:199583穗地税发[1995]82号转发粤地税发[1995]126号文件中规定: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就上述规定,我公司本次销售商铺是否应按销售旧房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是否为:销售收入-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成本-评估费用-营业税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26号)的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所以应界定为旧房,而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销售处理。
  问题所述情况请带上您的相关资料,到主管区地税局进行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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