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遗失10年前的集资房购房发票,怎办?能查得到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和《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仍按《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的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