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参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充分调研,大胆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一府两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并经区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原则、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主体和程序、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程序、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的效力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违反《办法》的责任后果等。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应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类是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即第五条规定的“议而可决”的事项;第三类是向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对批准权不在区人大常委会,但属于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都纳入向常委会备案一类。对每一类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采取了列举为主、概括为辅,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加以具体规定。
《办法》的出台,使我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区重大事项的职权有了制度的保证,从而推进我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