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48年出生,于1985.7-1998.8一直在越秀区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单位没有帮我买保险,1986年-1995年2月我一直都是农村户口,1995年3月户口迁入广州市,到了1998年单位以我已经满50岁为由将我辞退.由于我现在个人提出申请,单位也同意帮我补买保险,请问单位可以帮我买回85-98年的保险吗?如果可以要准备什么资料,如果不可以,根据什么政策文件?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社保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09年10月起我市地税部门对社保费实行全责征收,关于补缴业务,稽核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地税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稽核书征收;对于单位自行提出补缴的,由地税部门受理。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所有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需提交的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SF094;
2、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4、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