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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受雇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发布时间: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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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受雇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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