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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发布时间: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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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现以其名义再开一修理修配车行,问能否继续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吗?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因此若残疾人年度应纳所得额在上述范畴,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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