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二○○九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对象 1、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我区参保的分公司与分支机构; 2、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45,下午13:45—16:30。 三、年审地点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广州开发区行政执法综合楼(凯达楼)C栋210。 联系电话:82111295、82111598、82111727。 我局办公地址已变更,详细地址请看附图。造成不便,敬请见谅。 四、年审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即从业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数、有无使用未成年工、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等; 2、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情况,即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和劳动手册等; 3、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即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台帐等;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6、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年审程序 1、填表:请各用人单位于2010年3月1日前下载《2009年度劳动保障综合情况表》。下载表格请登录广州开发区政府网(政务公告栏),网址:www.getdd.gov.cn。 2、申报:请于2010年3月份携带以下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报: (1)打印两张《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需盖公章),用U盘拷贝一份,一并送审; (2)《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原件; (5)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提交电子版,没有电子版的可交印刷版); (6)《人员花名册》(自行编制此表,栏目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入职日期、合同期等); (7)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复印件;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有港澳台、外籍从业人员的,提供就业证复印件;无需打印社会保险征缴核定单; (8)基层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9)2009年12月工资表复印件; (10)使用劳务人员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公章);人力资源或者职业中介公司有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资质证明、劳务人员花名册(派遣到不同单位的分别列明)及参保明细; 3、审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如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用人单位补正相关资料后再次申报。 4、发证盖章:年审合格后,发放《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 六、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没有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带原件,复印件请加盖公章,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本年度年审不予通过; (2)第一次参加年审的单位不须提交《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 (3)对不按时参加年审、年审时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资料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做出处理。 附件下载: 20100128133238_796.xls
萝岗区劳动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