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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属赠予住房需缴纳什么税费?如何计算?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0-01-11
我有一套与他人共有普通住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现共有人将其共有部分赠予我本人,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如何计算需缴纳的税费?具体如何办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现时广州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按照财税[2008]174号文件执行,从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1、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点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此外还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 。
三、依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赠与所书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金额,税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