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9年11月开业,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污水处理),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粤国税发[2009]66号文有关规定,上述属于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纳税人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预缴期备案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纳税辅导-涉税事项审批/许可/备案须知- 行政备案”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规程--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指引。汇算清缴期应补充的报备资料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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